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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单位:《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适用范围…………………………………………………(5)1.4应急原则…………………………………………………(5)2辐射事故分级……………………………………………………(6)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6)2.2重大辐射事故……………………………………………(7)2.3较大辐射事故……………………………………………(7)2.4一般辐射事故……………………………………………(7)3组织机构与职责…………………………………………………(8)3.1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8)3.2工作机构与职责………………………………………(10)3.3应急专业组………………………………………………(11)4应急响应…………………………………………………………(12)4.1分级响应…………………………………………………(12)4.2信息报告…………………………………………………(14)4.3先期处置…………………………………………………(16)4.4现场应急处置……………………………………………(16)4.5辐射应急监测……………………………………………(17)4.6应急联动…………………………………………………(18)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8)4.8安全防护…………………………………………………(18)4.9应急终止…………………………………………………(19)4.10后续工作…………………………………………………(20)5应急能力维持……………………………………………………(20)5.1应急预案…………………………………………………(20)5.2培训与演练………………………………………………(20)5.3应急保障…………………………………………………(21)5.4资料共享…………………………………………………(21)5.5值班制度…………………………………………………(22)6附则………………………………………………………………(22)附件1…………………………………………………………(23)附件2……………………………………………………(24)附件3……………………………………………………(29)附件4……………………………………………………(30)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市内较大辐射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6)航天器在我市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针对不同辐射源、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平战结合,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事故及辐射事故。2.2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3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3组织机构与职责3.1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3.1.1专项小组组成滨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专项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市专项小组副组长为副总指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3.1.2专项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和决定市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审定向省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做好较大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监控工作。3.1.3组成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较大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组织开展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承担市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市政府或市专项小组发布相关信息等。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承担市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专项小组;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散布传播辐射事故信息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12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实施健康影响评估;承担市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市交通运输局: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小组指令,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承担市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2工作机构与职责市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市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监督,向市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等。3.3应急专业组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等,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射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市专项小组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参加,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物资等保障。4应急响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4.1分级响应4.1.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专项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通信联络,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4.1.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市专项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通信联络,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4.1.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专项小组负责启动三级响应,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小组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三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2)各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3)派出辐射事故相关应急专业组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和指导等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请求技术支援;(4)辐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1.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四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专项小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4.2信息报告4.2.1报告时限和程序企事业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乡镇及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省政府。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4.2.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3)。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4)。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2.3信息通报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4.3先期处置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4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规定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可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5)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6)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报告相关信息。4.5辐射应急监测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6应急联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故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8安全防护4.8.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4.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至紧急避险场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4.9应急终止4.9.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4.9.2应急终止的程序(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10后续工作4.10.1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4.10.2后续处置应急终止后,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对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5应急能力维持5.1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5.2培训与演练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本预案发布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培训,使各相关部门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5.3应急保障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时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5.4资料共享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专项小组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加强对辐射事故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5.5值班制度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6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2.辐射事故量化指标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名词术语解释1.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3.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5.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6.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附件2辐射事故量化指标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二、重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三、较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四、一般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注:①a肺吸收类型: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②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注: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附件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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