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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2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整合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5号)的要求,现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144项。本通知下发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将《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滨政字〔2018〕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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