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济工信字〔2021〕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依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金监字〔2019〕2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牵头建立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和运营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承办组织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开展业务,监督指导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运营。第三条县级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应遵守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使用费率,保障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的权益。第四条县(市、区)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第五条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可由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县(市、区)应积极推动财政资金、融资平台和国有投融资机构出资建立应急转贷机构,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优先给予备案和配资等支持。第六条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基本条件:(一)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二)申请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应急转贷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第七条备案申请需提供材料(加盖公章):(一)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报名表。(二)备案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四)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申请备案的决定。(五)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及身份证复印件。(六)内部控制及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等文件。(七)最近六个月的业务经营银行流水(带有对方账户信息),新设立机构提供自身截至申请日的流水。(八)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新设立机构除外),新设立机构提供股东相应资料。(九)备案机构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十)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八条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审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予以备案,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第九条备案县级应急转贷机构与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转贷资金(基金)只从事应急转贷业务,不兼做其他业务。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与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机构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并函告各合作银行。第十条备案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应统一接受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比例配资,共用统一标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备案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取消备案资格的,市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优化营商环境】【图文解读】《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优化营商环境】【音频解读】《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济宁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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