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济工信字〔2021〕9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组,银行机构:为健全完善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规范应急转贷基金运营管理市级转贷基金由市级引导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等构成,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济宁市融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和运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设立本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择优确定县级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市级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规定予以备案,纳入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级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县级备案机构开展运营,原则上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市级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研究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各类风险。二、支持应急转贷基金发挥作用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注册地县(市、区)相关部门推荐、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市级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级转贷基金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市级运营机构应区分各地和企业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使用费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超过0.08%。市级运营机构应根据备案机构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不断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三、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监督市级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金监字〔2019〕23号)和本通知要求,同时参照省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县级备案机构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加强与备案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严格审核应急转贷业务申请材料,对转贷基金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防止各类风险发生。对由于各类原因造成转贷基金损失和不能按时回收的,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市级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市级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2021年1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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