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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城区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推进滨州市城区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目的目标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和提品质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围绕全城旅游,打造全龄友好型品质社区、智慧社区、未来社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塑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的富强滨州、幸福滨州。二、主要内容与原则1.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是指与社区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社区生活圈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四级。十五分钟和十分钟层级结合街道、乡镇行政管理单元,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产业、住宅和配套三方面同比例推进的原则,旨在补齐民生短板、丰富产业就业空间,打造功能混合、活力多元、产城融合的“微城市”。五分钟和居住街坊层级结合网格社区管理单元,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重点配置经常性使用的服务要素,结合公共空间和棚改旧改灵活均衡布局,保障老人、儿童的友好安全使用,打造“五宜”幸福“微社区”。五分钟和居住街坊层级为本意见重点管理内容。五分钟生活圈控制规模为居住人口5000~15000人、住宅数量1500~4000套,居住街坊及以下控制规模为居住人口<5000人、住宅数量<1500套。对于多个相邻居住街坊,累计居住人口或住宅数量达到五分钟生活圈标准的,由配套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可在其中一个居住街坊统筹规划建设配套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设施,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意见,按照“十全”即基本保障类(见附件1、2)和“十美”即品质提升类(见附件3)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进行配建。“十全”是指在社区服务、康养、教育、文化和管理、便民服务、体育健身、停车配套、环境卫生、绿化活动、公共安全等方面需配套的十大类在居民生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具有高频次使用特点的基础型设施,须强制性配置齐全;“十美”是指在自然生态、养老助学、身体健康、社区生活服务、社会救助、心灵港湾等方面优化提升的十大类配套设施,旨在促进生活品质和邻里关系,可结合社区需求和构成特征选择性配置。2.坚持属地管理、归口管理、统筹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意见做好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三、强化用地管理1.强化社区生活圈配套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配套设施用地供给,并纳入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含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确需规划调整优化的,应优先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2.优化供地方式。为提高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品质和使用效率,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宜在社区中心位置以社区综合体、邻里中心或其他方式设置配套设施。可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3.加强供地前配建条件研究。土地供应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并载入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设施建设内容、使用性质、规模要求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提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是否移交及移交方式等要求。以上内容在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4.原则上一个项目使用一宗土地,若一个项目使用多宗土地,应按照规划人口和户数的总量,统筹确定配套设施的类型和规模等相关要求。对单个项目规模较小,不宜独立配建的,各类设施主管部门和归口单位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确定配建要求。四、加强规划建设管理1.强化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社区生活圈的发展目标、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同步对专项规划提出引导。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完善社区服务、养老、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统筹配套设施用地性质和用地规模,制定落实计划。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配套内容,指导具体建设。2.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报审时,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有独立用地要求的)、设置位置和平面布局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属地政府和教育、民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将审定的规划方案,推送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配套设施实施情况做好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审定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审查。3.强化规划严肃性,严格变更程序。审定的配套设施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减少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批复后实施。因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居住人口规模或居住类建设规模增加的,应优先落实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相应增加配套设施规模。4.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项目分期建设的,相应规模配套设施应当与首期建设同步验收。5.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交付等相关内容,并在销售现场将配套设施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做好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五、补齐老旧小区配套设施短板1.各有关部门和归口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实际情况,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一事一议、逐步完善的原则,按照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建设。2.配套设施不足或达不到相关使用要求的,建设条件允许的,属地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补充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条件不允许的,原则上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和面积可结合老旧小区建设年代和情况合理确定。3.城市更新地区可结合地块出让和有机更新完善各类服务要素。创新土地和空间的增效、挖潜及奖励政策,鼓励政府及物权所有人通过自主更新,积极释放存量空间,提供社区服务要素。老旧小区可依托空间挖潜和功能转换等方式补短板,改善品质,并推进社区生活圈之间各类服务要素的共建共享。六、严格移交管理(一)建设条件意见书应明确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载入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参照以下原则管理或经营:1.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按照《滨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移交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用房应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提供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3.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儿所)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4.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用房应移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委托等方式,提供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运营方,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5.公共道路、小区绿化、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结合公共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等公用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交物业进行管理。6.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理发店、超市等属于市场微利经营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所有,并按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经营。7.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配套设施的实际需要,制定产权移交、全体业主共有、市场经营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方式。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涉及的税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各类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移交标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内容与相关单位签订移交标准和移交协议,并按公布的移交标准建设、移交。(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移交有关部门接收,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明确交接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移交。移交时须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将配套设施的规划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作为移交协议附件一并交给接收单位,并配合接收单位办理好产权登记手续。没有移交约定的其他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审定的使用性质管理、使用。七、强化监督管理1.加强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教育、民政、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配套设施移交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过程进行监管,监督配套设施建设质量,并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于配套设施不符合图纸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职责和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2.对规划确定应建设配套设施而未建设,建设不达标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属地政府和接收单位应做好监管和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3.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不应受理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与设施使用性质不符的营业许可或登记申请。4.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消防安全、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用途的,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5.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善,符合使用要求,配套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对配套设施开展日常检查、修缮、维护。6.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此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明确管理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主城区居住用地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外的已建、在建居住用地参照本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统筹配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附件:1.居住街坊“十全”(基本保障类)配套设施配置标准2.五分钟生活圈“十全”(基本保障类)配套设施配置标准3.“十美”(品质提升类)配套设施配置标准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城区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政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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