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字〔202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建立重点品种生产主体目录(含小农户),2021年底前实现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签署全覆盖、宣传技术指导全覆盖、重点生产节点巡查全覆盖。深入开展农批市场快检工作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扩大农产品小规模种植养殖户检测比重,增加重点监管对象检测频次。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其种植养殖者产品建立严控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快速通道。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各县(市、区)年度开展定量检测量达到1.5批次/千人(含种植业、畜禽产品、水产品定量监测),省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到1.3%以上,各县(市、区)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件以上。“十四五”期间,全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保持5批次/千人·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滨州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平台建设,完成市级平台集成开发和奖补企业追溯系统开发,实现2021年内与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系统成功对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保障“三品一标”以及所有参加省级以上展会的生产主体产品必须带码带标上市和参展。“十四五”末,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实现全程信息化追溯。(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建立跨部门同级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通报至同级责任单位,接到通报的单位处置完毕后1个月内进行反馈,确保形成监管闭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化执法行刑衔接。对故意实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导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溯源中断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违法生产经营肉类及其制品行为的,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举报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压实工作责任(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各县(市、区)要加大规划制定、力量配备等保障力度,统筹、整合检测资源,发挥食药安委、食药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明确机构和人员,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十四五”末,各县(市、区)均保持省级以上创建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责有效落实。推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五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六落地”(任务目标落地、岗位责任落地、巡查制度落地、检测筛查落地、宣传培训落地、应对处置落地)建设标准年内全达标。推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形成“区域定格、网格定岗、岗位定责”网格化监管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三)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实施公开承诺,全面推行乡镇(街道)监管机构与区域内重点产品生产主体“双承诺”制度,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和相关记录制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考评指导。市食药安办要落实通报会商、数据共享、专项协作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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