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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至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划定了第一至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现予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附件:滨州市第一批至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58处)附件滨州市第一批至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58处)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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