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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监字〔2017〕114号)同时废止。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于11月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报市局调查统计科。联系方式:2907255,邮箱:jnsyjjtcpgtjk@ji.shandong.cn。济宁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原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明确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情形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一)采集主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负责信息综合汇总和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采集报送有关信息。特殊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可自行采集信息。(二)“红名单”信息采集提交符合“红名单”纳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核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科。(三)“黑名单”信息采集提交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事故调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举报核查等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应当进行采集、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告知、申辩程序(《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见附件2),确认后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其中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纳入建议,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四)信息发布和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每月5日前,汇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的相关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符合“红黑名单”管理纳入情形的,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其发布。(五)管理期限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2.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或明确的日期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六)信息移出1.“红名单”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并逐级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对报送的移出信息及时汇总,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应急厅申请移出。2.“黑名单”移出。管理期满后,被惩戒对象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验收、确认,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经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4),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移出。三、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由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红黑名单”,相关部门按照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应急管理部发布和省应急管理厅自行发布的“红黑名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以下激励和惩戒措施:(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2.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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