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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期至2025年12月1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滨发〔2014〕5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2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应急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规范操作、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全面完整。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第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及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创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领域安全风险管控,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重点领域隐患治理;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及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等。(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应急管理规划与预案编制;应急装备和技术建设;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估及演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急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第三方运维服务;研发预防自然灾害技术装备;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灾害调查评估和风险分析研判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灾情核查和灾害救助等。(三)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主要用于防震减灾宣传及信息化服务;市级地震宏观测运行及维护;台网中心运行及维护;地震指挥体系能力提升等。(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的重点工作。第十条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省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市财政局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第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二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财企〔2014〕10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财政局局长焦本强解读《滨州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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