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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滨州市应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北海新区应急分局: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53号),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118号),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印发了《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公安局2021年10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近来,有不法分子假冒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统称政府网站)、制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证书),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或管理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党和政府形象。为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伪造安全生产证书的制假窝点,惩治一批假冒政府网站的技术团伙,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重点任务(一)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打击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打击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成立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执法办公室、法制新闻宣传科和市公安局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班成员。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牵头,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派专人参与,具体负责我市专项行动期间的统筹协调、联络调度、工作督导、宣传报道、总结等工作。各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二)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我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1、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汇总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移交,负责省委托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安全生产执法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新闻宣传科指导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2、公安部门工作职责。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全市对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四、工作安排(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10月)各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行动协调联络组。(二)专项实施阶段1、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自查自改阶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全面排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外包及临时务工人员)持证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上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证书真伪,确保“三项岗位”人员所持证书合法有效。2、专项执法。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各地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推进自查自改,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前后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执法检查,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和各县(市、区)落实专项行动责任情况。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行为,必须深挖背后的制售假证链条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一罚了之”。对于各渠道获得的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办。市、县(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从事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不法分子,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的不法分子,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特殊问题处理。违法行为跨县(市、区)或者是省专项行动专班交办的,由市专班调查处理或者指定县(市、区)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跨市的,报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4、信息报送。各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每月3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过程中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随时报送。(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6月)各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提炼工作经验,研究长效机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5月3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协调联络组(联络人及电话:何凯华,0543—3656221;电子邮箱:aqscjck@bz.shandong.cn)。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迅速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做实做细、取得实效。(二)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建立协调联动和会商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专项行动方案(应急厅〔2021〕53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118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有序开展。(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警示。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热线,利用好政府部门网站、微信等窗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行为线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政策和假证危害等宣传。(四)严格依法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坚持“闭环式”全链条打击,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坚持一查到底,查处背后的各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依规釆取约谈告诫、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打假。对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尚未结案的,要持续跟进,确保不结案、不收官。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建立协作配合打假长效工作机制,研究依托公安部门区域情报搜集中心,实施常态化打假,坚决遏制假证危害。(六)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诊断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持证上岗入口关,坚决遏制假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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