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滨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教育系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政策文号:滨教〔20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围绕“产教融合型、实业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构筑教育人才高地,大力提升我市教育综合水平和教育竞争力,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升师资整体素质,保障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和谐发展,根据《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二、基本原则坚持高层引领、以用为本;坚持德才兼备、能力突出;坚持业绩优先、业内认可。重点引进市域外教育名家、名校长、名教师及知名管理、科研团队。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对薄弱学校、学科重点倾斜,引进并集聚可持续发展的教育领军人才(团队),引领并带动全市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的整体提升,推进教育创新与发展。三、引进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指教育系统人才,是指纳入全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及教育改革发展的紧缺急需人才。(一)引进对象1.A类人才:国家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育专家;教育部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2.B类人才:具有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山东省特级教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省外由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特级教师或具有相当层次类别的省级称号之一的。3.C类人才:具有省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相当层次类别的业务称号之一的教育人才;近5年辅导高中学生学科奥赛并获得国家银牌以上的优秀教练。4.D类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育人才;具有地市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拔尖人才、突贡专家、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一的。5.E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生阶段或本科阶段须是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或“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优秀青年教师。6.F类人才:国家公费师范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范类从业技能大赛获一、二等奖的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7.G类人才:在滨州市外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籍贯为滨州,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在滨州长期工作生活、具有滨州常住户口,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但不满足上述6类人才条件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拟引进人才除上述类别外,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对应类别引进;同时具备多项荣誉、职级、条件的,按高等级类别引进。以上荣誉或业务称号有任期或管理期的,须在任期或管理期内。(二)引进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无违纪违法行为;2.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其品德、能力、业绩、综合素质得到业内认可;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4.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B类、C类、D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E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F类、G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四、引进方式(一)直接引进。按照对口安置的原则,对滨州市外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经教育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认定,报同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调动手续。特别优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级统筹安置。(二)招聘引进。对滨州市外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G类人才,以及滨州市外不具备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根据岗位需要和特点,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方案,通过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招聘方式引进。(三)柔性引才。鼓励各县市区、市直学校积极开展柔性引才,通过聘请学校顾问等形式,进行双向洽谈、面试考察,积极引进教育名家、教学名师、金牌教练等。创新教师使用模式,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聘任兼职教师等方式,补充教育人才。五、引进程序(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需求情况,提出引进人数和条件,形成人才引进需求计划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各类人才计划,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批复的用编进人计划优先用于人才引进。如编制已满,引进各类人才可使用“蓄水池”编制或中小学教师编制专户予以保障。(二)制定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引进条件、引进时间、引进方式、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三)组织引进。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一般每年上半年组织引进,对于A类、B类、C类、D类人才可随时引进。(四)确定人选。根据方案确定的程序,经评价认定并报同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面试及考察合格后,教育主管部门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研究,确定引进人选。教育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办法组织体检。(五)办理手续。引进的人才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六、服务保障(一)资金保障。市、县财政部门将教育引才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人才归属,由市、县各自承担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的资金需求。(二)待遇保障。符合滨州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服务保障,同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有下列待遇。1.住房补贴。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不含柔性引进),在滨州落户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住房补贴,分5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总额的20%)。鼓励用人单位建设或储备安居房、人才公寓,作为引进人才的周转房,周转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本土培养的教育人才不享受以上住房补贴。2.人才补助。引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按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薪酬待遇,在全面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同时,给予新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按照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发放政府人才补助,分5年发放到位;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人才补助不纳入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达到A类、B类、C类、D类引进人才的层次和能力水平,近3年从事一线教学且达到省定最低课时量标准,且近3年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考评中居前1/3,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家长认可,服从组织安排,发挥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近3年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无违反师德师风及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认定,能发挥同等作用的,参照引进人才补助标准,按A类、B类、C类人才不高于引进人才补助标准的50%比例、D类人才不高于引进人才补助标准的30%比例发放政府人才补助,分5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总额的20%),距离退休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发放。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认定及考核、人才补助发放等办法另行制定。柔性引进人才在完成工作目标且取得实际效果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确定的薪酬标准发放薪酬待遇。3.岗位聘用。新引进的人才到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聘任。确因工作需要,A类、B类、C类人才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破格晋升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符合A类、B类、C类人才条件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也适用岗位聘用政策。4.专项服务。A类、B类、C类、D类引进人才配偶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符合市外调入基本条件的,由同级组织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子女就学,按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有关规定执行。5.优先培养。聘请教育专家,定期对优秀教育人才进行集体辅导和个别指导,依托国内知名院校或机构设立培训基地,举办研究班、教育论坛等,选派培养对象外出研修考察、国内城际间的交流访问,多岗位锻炼,有计划地在核心期刊进行宣传报道等,为教育人才的专业发展、成果辐射、提高知名度提供平台。七、考核与管理(一)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政策法规,与正式调入的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低于5年,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初次就业的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定岗。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二)对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能力水平达到引进要求,因故未正式调入本市者,可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意向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教学工作。(三)在引进后的5年内,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对教育人才(含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开展定期跟踪评价,重点考核其在学校管理或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帮扶带教、引领示范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人员考核情况书面报教育主管部门。对未达成既定工作目标,履行工作职责不理想的,考核评估不合格者,经同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扣减人才补助资金,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并由教育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其待遇按照调整后岗位有关政策执行。任期目标考核达标的,可继续履任,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具体配套管理考核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四)服务年限不满5年(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自享受人才补助之日起)调离滨州市教育系统的,终止享受后续待遇并全额返还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人才补助。(五)引进人才(含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人才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在任期内违规违纪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法的,取消其人才引进待遇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八、其他事宜(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引进教育人才工作中实际问题,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为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二)教育系统引进的优秀人才(含自主培养的优秀人才)按本办法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若与现行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教育系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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