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滨政字〔2019〕190号)精神,推进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滨州市最高层次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围绕影响滨州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第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滨州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第六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第七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新型研发机构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负责编制建设运行方案,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成果报告等。第三章建设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由牵头依托单位申请认定。第九条申请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滨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5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农业企业不低于1.5%);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3例以上。2.能集聚整合领域内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打造创新联合体,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依托单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3项及以上省市级科研项目;技术水平得到认可,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者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4.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建设期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建有1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5.拥有国家级或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60%;省级以上(含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20人;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6.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第十条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组建程序如下:1.规划布局。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需求,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方案。2.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方案,提出中心的建设布局、重点方向、建设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同意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3.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成立联合评审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4.批复建设。对通过方案评审、实地评估、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市科技局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复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二年。5.编制任务书。经批准筹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填报《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筹)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6.评估认定。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XXXTechnologyInnovationCenterofBingzhou”)。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行。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第十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应组建理事会(或董事会)、专家(或技术)委员会。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专家(或技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设。第十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第十四条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十六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评估报告报市科技局。第十七条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时调度,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评估周期编制并签订目标任务书。根据目标任务书,对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能力、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未通过四个等次。第十八条积极争取市财政对新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资金支持。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良好以上等次的,优先推荐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较差等次和未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摘牌取消资格。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估。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印发<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