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政策文号:滨水字〔202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水农〔202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不包括灌溉用水),向县(市、区)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社区)等居民区生活饮用水供水的工程。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含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区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监管、水源地保护等方面职责,导致农村居民用水得不到正常保障的,进行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市水利局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农村供水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核查各渠道发现问题,跟踪落实问题整改。其中,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指标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估。中小型供水工程(含村内供水工程),在枯水期、丰水期、节假期等关键节点,对易出现风险隐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落实生产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实现问题动态清零。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是指对水源、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厂、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供水工程的质量、安全、合同、资金监督检查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13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等方式。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一)听取直接责任单位情况介绍,向相关单位问询了解情况;(二)实地检查工程建设、管理、水量水质保障、供水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三)查阅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资料;(四)与相关人员座谈,走访用水户;(五)对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上述相关单位是指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和供水单位,以及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是指农村供水工程直接责任单位、相关单位的人员或与工程有关联的人员。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等内容。第四章问题认定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问题是指直接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的问题。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派出监督检查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及相关规定作出准确认定。第十四条市水利局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认定来源主要包括市级及以上巡视巡察、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和省、市级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以及领导批示、网络问政、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突出和严重四个等级。(一)一般问题包括:1.日供水时长小于3小时的;2.未按要求设立水源保护范围标志牌、制定保护措施的;3.未按规定使用消毒、净化设施的;4.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达不到要求的;5.供水工程环境卫生杂乱的;6.未对工程主要构件开展日常保养和运行维护的;7.水厂、供水站未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8.村内未公示服务电话、责任人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的;9.其他问题较轻的。(二)较重问题包括:1.未按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水源保护范围内存在污染源的;2.未按规定配备消毒、净化设施的;3.集中供水工程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4.集中供水工程未定期清洗、维修养护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影响水质、水量的;5.集中供水工程未及时维修带病运行的;6.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要求的;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的;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设立供水服务电话的;9.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运行不正常的;10.未及时回应和解决用水户诉求和问题的;11.其他问题较重的。(三)突出问题包括:1.工程长期闲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2.未如期完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任务的;3.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中有不达标的一般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因管理不当发生连续停水断水超过3天,造成整村连片停水的;因管理不当造成供水水质非毒理指标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有排污口,或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5.集中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7.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8.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9.其他问题突出的。(四)严重问题包括:1.对交办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同一问题多次出现或经约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2.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中有不达标的严重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因管理不当发生连续停水断水超过一周,造成整村连片停水的;因管理不当造成供水水质毒理指标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影响供水的。4.其他问题严重的。第五章问题整改第十六条市水利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县一单”“一项一单”等方式印发整改通知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检查单位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动态管理,对整改结果、效果进行销号。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第十九条市级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市水利局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市水利局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必要时抄送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水利局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条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利局将问题清单移交相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供水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媒体解读滨州日报专访《滨州市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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