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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全市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监督,是指市水利局组织对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从事水利相关工作的组织机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组织的对全市水利行业的监督及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机关对我市开展监督工作的整改落实。第四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利局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第二章水利监督范围和事项第六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第七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七)灌区、农村供水;(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安全生产;(十)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一)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其他水利监督事项。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市水利局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市水利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科,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第九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决策市水利监督工作,规划水利监督重点任务;(二)审定市水利监督规章制度;(三)领导市水利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四)审定市水利监督计划及实施方案;(五)审议市水利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六)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七)其他水利监督职责。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市水利局监督检查工作;(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三)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四)制定年度水利监督检查计划;(五)组织开展市水利局重点监督工作;(六)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机关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厅监督部门;(七)对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初步建议;(八)组织实施水利监督工作“警示约谈”及以上的责任追究;(九)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十)完成市水利局党组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市水利局有关科室监督职责:(一)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督检查办法;(二)拟定职责范围内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建议计划,编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成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核查整改情况;(四)对被检查单位的异议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初步答复建议;(五)承担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机关及市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现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整改落实及核查工作,并汇总上报省厅对应处室。(六)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七)完成市水利局党组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相关水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一)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二)特定飞检。是指市水利局领导或指定人员带队对水利行业特定工作或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三)重点监督。是指对中央和省、市及上级业务部门、市水利局决策的有关重点水利工作进行的监督。(四)专项监督。是指市水利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为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和督促问题整改而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监督。(五)稽察。是指针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五)实施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移交有关执法执纪机关。第十五条市水利局组织各类监督检查,应参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的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及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开展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分工、人员及专家组成、工作要点、检查要求、发现问题分析研判、检查范围、时间安排和其他工作要求等内容。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48小时内,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监督检查人员派出机构申述。市水利局应对被检查单位申述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第十九条市水利局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意见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由县(市、区)水利(务)局汇总后报市水利局或由责任单位直接报市水利局。第六章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条市水利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市水利局有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自的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建议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行。市水利局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布置的年度重点监督检查任务,或者我市水利工作需要,由局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计划如需变更调整,应按照原渠道履行有关手续。不得自行安排未纳入计划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局相关科室依据职责规定,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第七章监督检查人员第二十二条市水利局监督检查主要由局有关科室组织。局属有关单位为局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技术支撑专家和人员应相对固定。技术专家不能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机构、专家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购买服务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从事水利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二)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四)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八章监督检查人员权限与责任第二十五条开展水利监督检查,应组建监督检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与被查项目有关的场所;(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被查项目有关的文件、档案、记录、纪要、会计账簿等;(三)查验与被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四)留存涉嫌造假的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资料;(五)可采取的其他措施等。第二十六条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及专业技术专家不得检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开展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要加强队伍和人员管理,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一般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对单位责任追究,是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内水利行业通报、向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第三十一条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第三十三条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由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相关单位实施。第三十四条经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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