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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劳动关系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信用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和信用奖惩,并向社会进行公开。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四条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信用奖惩相结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劳动者隐私。第二章评价信息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汇集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获取劳动关系领域信用评价信息。第六条用人单位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观察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第七条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劳动用工情况;(三)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情况;(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第八条观察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结果;(三)劳务派遣机构年度核验结果;(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核验结果;(五)接受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情况;(六)因安全生产发生的工伤情况;(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情况;(八)其他有关信息。第九条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A级;(二)被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一年及以上无失信行为;(四)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五)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表彰奖励情况;(六)其他有关信息。第十条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C级;(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核验为C级;(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失信行为;(四)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一条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因举报投诉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一年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其他有关信息。第三章评价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信用评价采取公示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三条根据用人单位评价信息,建立劳动关系领域“红名单”“关注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主动提供给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核验为A级;(三)被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四)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直接退出。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关注名单”:(一)一年内失信行为累计达到5次;(二)存有警示信息;(三)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一)一年内失信行为累计达到10次;(二)一年内4次及以上因举报投诉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三)一年内3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四)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五)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红名单”“关注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公示期为3年。第十九条对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给予绿色通道和优惠措施;参加评比表彰活动及其他领域的诚信评价时,予以优先推荐;列为日常监管非重点单位,一般不予主动实施执法检查。对列入“关注名单”的用人单位,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用人单位,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项评优资格。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信用评价公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起6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审核确实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被列入“关注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实施信用修复:(一)已改正原失信行为,且未发生新失信行为;(二)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主要负责人接受并通过守法诚信培训;(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实施信用修复;(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需要信用修复的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予以修复。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符合修复条件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信用修复公告,并移出“关注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第二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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