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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信用〔2021〕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人民法院、建设局,无棣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为有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高效、透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工作通知如下。一、限制对象限制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二、限制措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参与项目投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三、查询和限制方式1.将山东省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核查”系统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把对投标人的信用核查设定为必选环节。2.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应当通过山东省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核查”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山东)”网站(http://credit.shandong.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局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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