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信用〔2021〕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局,无棣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相关方的管理,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精神,就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通知如下。一、联合惩戒对象本通知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即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五)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二、联合惩戒措施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对失信企业的限制期限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中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限为准。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1、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国家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后,将相关禁入或者取消资格的要求通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详细说明时限,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局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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