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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司法局2021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评估分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第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评估;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负责评估的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第四条评估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社会组织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二)具有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相应的评估技术条件。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要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要及时掌握评估工作进度,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指导。第五条评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1个以上的第三方。同一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实施后评估都委托第三方的,不得委托同一第三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机关应当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材料,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第八条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是指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评估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九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前评估报告)。第十条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进行评估,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前评估报告:(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估对象;(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三)组织实施评估,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进行论证;(四)对评估活动及形成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应当遵循下列标准:(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四)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五)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六)出台时机是否适当。第十三条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前评估的,评估机关还应当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一)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注重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三)涉及特定地域的,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四)听取企业意见的,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进行评估:(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依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即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三)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四)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五)实效性标准,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第十七条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第四章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运用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后,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的,起草(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后评估报告);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后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评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五章“三统一”和备案第二十二条经后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重新设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格式见附件1),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继续执行的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经后评估拟修改个别字句表述或者单位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修改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重新设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修改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一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信息采集制度,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分类整理。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及时对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三十条评估机关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或者未如实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其评估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前的预期效果和实施后的成效评估,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继续执行《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2、关于修改《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3、关于废止或者宣布失效《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4、关于对《XXXX》的前评估(后评估)报告(参考模板)附件1关于继续执行《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XXXXX: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对《XXXX》等X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后,决定继续执行。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原登记号新登记号有效期截至日期在原有效期截至日期基础上增加制定机关(印章)XX年XX月XX日附件2关于修改《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XXXXX: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对《XXXX》等XX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一、对《XXXX》作出修改:1.……2.……二、对《XXXX》作出修改:1.……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XX》(修改后的文本,注明根据《关于修改〈XXXX等文件的通知〉修改)2.《XXXX》(修改后的文本,注明根据《关于修改〈XXXX等文件的通知〉修改)制定机关(印章)XX年XX月XX日附件3关于废止或者宣布失效《XXXX》等文件的通知(参考模板)XXXXX: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对《XXXX》等XX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XXXXX》等XX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XXXXX》等XX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施行日期制定机关(印章)XX年XX月XX日附件4关于对《XXXX》的前(后)评估报告(参考模板)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1.评估目的/原因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一)前评估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二)后评估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3.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4.存在的问题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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