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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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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司法部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第三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第四条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参评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第五条参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表现。在我省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诚信状况。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每年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三)执业年限。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所申报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所申报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四)专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专业能力评价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第六条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评定专业律师。省直律师事务所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和动态管理机制。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每年就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作出安排,各市律师协会按照省律师协会部署组织实施,明确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程序及接收材料的部门等。第八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和颁证等环节。第九条律师对照参评条件和标准,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表格;(二)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三)反映其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四)该市开展水平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申报表格由省律师协会制定,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在通知中予以明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考核完毕,应将载有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的申报表格连同该律师的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律师协会。第十二条市律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制作参评名单,并连同相应参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律师,补正参评材料。评审委员会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工作。评审重点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评审后作出是否符合该专业评价要求的决定。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第十三条评审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拟评定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省、市律师协会同时通过律师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对市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由省律师协会对有异议的评定结果进行处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统一颁发专业律师证书。专业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第十五条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市律师协会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进行考评,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六条市律师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专业律师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撤销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专业律师因调整专业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律师协会申请注销专业律师称谓。市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同时向省律师协会备案。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同级律师协会的专业律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表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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