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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非煤地下矿山井下动火作业全程监控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规范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我市辖区内生产、基建非煤地下矿山均应遵守本细则要求,在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动火作业相关要求:矿山应建立动火作业制度,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现场作业、监护人员要学习措施并签字,填写动火作业记录资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作业地点应设置防灭火设施(灭火器、喷淋设施等),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他可燃物。第四条动火作业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音视频记录仪录像,视频录像要“全面、完整、清晰、真实”,要全方位、多视角反映动火作业区域概貌、作业人员、现场操作、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各个作业环节全部情况。发现拍摄弄虚作假,责令停止动火作业并立即整改。第五条在动火作业期间,由现场监护人员负责录制、储存,录制过程不得间断。音视频记录仪必须规范佩戴,不能挂在上衣口袋等不能正常录制的位置。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拍摄(录像)需涵盖各个作业环节:包括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及作业人员签字、相关审批手续、焊割人员身份验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专职安全人员到位情况、防灭火设备设施(灭火器、喷淋设施等)、焊渣收集设施、动火作业全过程、作业完毕的清理等。第七条动火作业音视频记录仪录制完毕后,须做好存储工作。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每月将动火作业录像视频报送至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当月无动火作业可不报送。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企业报送的录像视频进行查看,凡发现相关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的要立案查处。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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