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21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2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二、各类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调整职工工资增长。三、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四、非国有企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切实履职尽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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