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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时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齐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0〕142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2)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2.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3.此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简化审批程序第四条对村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高新区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实行审批主管部门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等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加快审批进度。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实施。第五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他类型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对纳入简易审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用地选址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或农用地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示意图及相关图件。第六条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建后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条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各县(市、区)、高新区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第八条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第九条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申请报告需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第十条鼓励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第三章规范招投标管理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不进行依法招标的项目,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第十二条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第四章规范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第十四条鼓励项目法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当地政府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严格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保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在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村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1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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