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1〕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国资总监、各市属国有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制度》经市国资委第十七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审计总监、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国资总监”)监督管理作用,切实将国资总监工作报告制度落到实处,依据《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滨国资〔2020〕65号)、《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滨国资〔2020〕66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是指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驻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资总监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反映企业重大事项的书面材料。第三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国资总监应当第一时间向市国资委报告:(一)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滨国资〔2021〕25号)中列明的有关重大事项;(二)企业违反《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滨国资〔2021〕30号)有关规定,存在隐瞒不报重点项目招投标、正式合同(草案)等事项或定期巡检发现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整改不力的情况;(三)内部审计、专项审计、巡察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重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问题;(五)企业出现的重大财务风险和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六)对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投融资、借款及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的情况;(七)应当由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绝审签或审签否决后企业仍组织实施,以及企业已实施但应报未报财务总监审签的有关事项;(八)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国资总监发表的意见与企业意见不一致或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九)国资总监在工作中认为应该上报的其他事项。重大事项报告应列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风险损失的基本判断、意见不一致或者拒签的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困难及解决意见建议等(附件1)。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及时报送至市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报告前,国资总监可视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第五条重大事项专报采用书面形式,不涉密的可以先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紧急事项可以先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报告。电子邮件、口头、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第六条服务中心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根据报告事项分类运转至委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各科室提出相应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后,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责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年度业务考核,作为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凡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在年度考核评价中一次性扣减10分。第八条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人员应做好国资总监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制度》的解读一图读懂|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总监重大事项专报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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