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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乡村振兴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1〕3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发〔2021〕3号),加强过渡期滨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市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原扶贫项目提质增效、小额信贷和富民生产贷(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实施特惠保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急难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项目。(三)其他支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第四条市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20%、相关人均财力1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第五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行业主管部门于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提出市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收到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20日内提出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县(市、区)。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市财政衔接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执行数和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提前下达数,提前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前提出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第八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滨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财农〔2018〕17号)同时废止。附件:任务具体测算指标附件任务具体测算指标联系人:王文章联系电话:0543-3187679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财政局局长焦本强解读《滨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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