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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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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们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济财采〔2019〕4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备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则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部门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附件: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济宁市财政局2021年8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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