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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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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发展,引导建筑市场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积极修复不良信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参评主体,包括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市场信用修复是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参评主体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且符合一定条件,按规定程序,被获准缩短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经济宁市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记录于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不良行为。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建筑市场信用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良信用行为已纠正或完成整改,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已履行且行政处罚期已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内的;(二)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三)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未满180天的;(四)一年内同类不良信用行为修复超过3次(含)的;(五)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或社会影响大的不良信用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不应给予修复的。第八条申请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的参评主体应向作出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行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信用承诺书、《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告知单》、不良信用行为已纠正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等。第九条信用修复程序:(一)参评主体登录“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传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二)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给予信用修复的决定。第十条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发生或认定之日起1年内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经修复的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实施差别化管理服务的依据。第十二条参评主体在办理建筑市场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取消年度内再次申请建筑市场信用修复资格。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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