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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 政策文号:滨民〔2021〕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全面化解养老机构重大风险,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1〕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评估,是指按照“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原则,对依法取得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机构质量安全员、帮包联络员、社会监督员和第三方评估专家“三员一专”定期对养老机构质量安全进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面向社会公开,以评促改,以评提质,以评增效,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第三条通过实施养老机构动态评估,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100%,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涌现出一批安全有保证,服务有质量,运营有标准的专业化养老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监督,机构自纠自查,社会全面参与”的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动态评估机制。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动态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由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员、帮包联络员、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建立“三员一专”台账,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确保能够履职尽责。第六条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进行现场评估,对接机构内部管理员理清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一院一报告模式,详细列出养老机构服务存在的问题。第七条根据首次绩效评估成绩,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不同档次,分类动态评估,持续督导改进。第八条若养老机构首次评估成绩为优秀或良好,则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指导;若养老机构首次评估成绩为一般,则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督导改进,直至评估成绩提升至良好以上;若养老机构首次评估成绩为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每月进行一次评估,督导改进,直至评估成绩提升至良好以上,原则上收住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第九条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动态评估结果公示牌”。公示牌采用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动态评估实施机构统一制作并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张贴。公示牌在下次质量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更新。第十条民政部门督导各养老机构按照工作制度,落实“三员一专”工作职责,完善制度规定,形成长效机制。第三章评估责权第十一条质量安全员由养老机构自行选派,常驻养老机构实施常态化评估,主要责权:1.贯彻上级服务质量的指示和规定,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相关政策标准;2.负责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并加强督导落实;3.熟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为机构星级建设提供标准技术服务;4.负责机构内质量安全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5.负责并参与制定、修订养老机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6.协助调查有关投诉,并跟踪、分析处理结果;7.协助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8.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评估检查,做好迎接评估检查前的材料准备工作;9.负责其他养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帮包联络员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选派,对“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不同档次按照“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频率进行定期评估,主要责权:1.熟悉帮包指导联系机构基本情况,能够统筹和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相关工作;2.熟悉本行业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3.督导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4.指导养老机构落实行业标准,规范制度措施,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5.督导养老机构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育安全文化;6.督导养老机构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7.督导养老机构开展问题隐患自查整改,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8.对驻点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员由民政部门面向社会招募,优先选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监督,主要责权:1.熟悉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了解养老机构有关制度规定;2.参与养老机构的服务绩效、卫生、餐饮、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3.向属地管理部门反映养老机构日常工作存在问题;4.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5.协助属地管理部门开展其他监督事项。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专家由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任,负责牵头实施动态评估工作,主要权责:1.对养老机构配备的各专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协助机构建立健全各类专员管理制度;2.组织评估小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养老机构按照服务频次定期组织现场动态评估;3.根据动态评估结果拟定评估报告,发表专业的评估意见及整改措施;4.统一制作滨州市养老机构动态评估公示牌,并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张贴,根据动态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评估等次;5.配合滨州市民政局整理涉及养老机构质量安全相关的数据;6.接受养老机构有关标准的的日常咨询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题工作组,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及时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定期组织工作研究和会商,切实抓好各类养老机构“三员一专”工作机制的建立。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制定“三员一专”人员遴选标准,加强人员登记管理,抽调政治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干部担任,定期组织培训,熟悉工作职责,提高工作实效。第十七条对连续评估成绩优秀的,将在相关扶持激励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并择优表扬;连续两次评估在一般及以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降低原有星级或取消星级,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要求,由民政部门对该养老机构进行中止或取消扶持优惠政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接受广泛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养老机构质量安全动态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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