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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四会”和“两公开”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住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方责任,提升社会综治管理和物业服务行为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及时化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矛盾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滨价发〔2017〕80号)、《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8〕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加强物业管理“四会”和“两公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四会”指物业管理联席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业主恳谈会。“两公开”指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联系(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共收益信息以及业主委员会公开公示业主自治管理规则、联系渠道和方式、公共收益信息等。物业管理“四会”和“两公开”是“渤海红色物业”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物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满足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此项工作对于规范加强物业领域各项秩序综治管理,构建共商共治、文明和谐的综治管理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四会”和“两公开”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内容,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物业服务水平打下坚实基础。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四会”制度(一)物业管理联席会1、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并召集,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及专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2、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四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五是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方面事项。3、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项后,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处理意见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联席会议形成的书面处理意见作为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协调有关事项的基础依据。(二)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1、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提供保障支持。2、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且为单数,委员由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楼长、业主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社区工作的居民担任,其人选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可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3、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60%,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中任职。4、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完成以下事项:一是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三是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四是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五是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七是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八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民调解委员会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依法设立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指导其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问题。2、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4、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业主恳谈会1、业主恳谈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并召集,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工作。2、业主恳谈会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人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参加。3、业主恳谈会主要研究解决本小区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恳谈以下内容,应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建档:一是工作情况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通报本季度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季度物业服务工作计划;二是听取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三是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分析小区内存在的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问题和不和谐因素,涉及各类安全方面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四是重要事项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涉及本小区主要管理人员调整,涉及广大业主利益的管理、经营等方面变化,应事先告知或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五是禁止行为劝阻制止。对小区内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各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应及时进行恳谈交流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六是其他需要恳谈的事宜。三、加强物业管理“两公开”工作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小区)显著位置设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意见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见箱和政策法规宣传栏、小区事务公示栏,鼓励通过手机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宣传沟通和事项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在小区公开公示如下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专栏公开公示如下信息:1、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范围、管理负责人、企业信用信息;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三是物业服务收费、停车管理收费及其他收费信息;四是业主恳谈会议定的重要事项等。2、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一是物业服务企业24小时服务及联系(投诉)电话;二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服务(投诉)电话;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售后服务和质量保修联系电话;四是辖区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消防、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联系服务(投诉)电话;五是为民服务等综合服务(投诉)受理平台的电话等。3、公共收益信息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经营管理主体;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治专栏公开公示如下信息:1、业主自治管理规则一是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二是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实施的有关事宜;三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职责分工情况。2、联系服务(投诉)渠道和方式一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联系服务(投诉)电话;二是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电话。3、公共收益信息一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二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三是经督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组建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公开公示业主自治管理的有关信息。四、其他要求一是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物业领域综治管理责任,将规范加强“四会”和“两公开”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认真抓好抓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和落实“四会”和“两公开”制度情况,纳入“渤海红色物业”建设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指导组织落实“四会”制度,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各方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落实信息公开公示。二是积极组织推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单位具体落实“四会”和“两公开”管理。要指导各方主体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公开公示制度,通过试点带动,有序推进“四会”和“两公开”制度落实,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全覆盖。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业主自治管理规则及联系服务(投诉)渠道和方式应长期公开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信息。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共收益相关信息应按季度公开公示。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四会”和“两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四会”和“两公开”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四会”和“两公开”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建设单位不配合落实“四会”和“两公开”制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规定落实“四会”和“两公开”管理制度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责令要求整改,并视情况通过相关程序依法重组业委会或罢免有关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两公开”信息应规范、真实、合法。因公开不实、不当信息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损失、损害业主权益、影响和谐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权利主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收费信息的,经提醒告诫主动整改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公开相关收费信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处理。附件:1.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式样)2.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式样)3.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公示(式样)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式样)附件2xx市(县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式样)小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附件3xx市(县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公示(式样)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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