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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滨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审计局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及特殊情况用车等。第三条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第四条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3.参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第五条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符合中央、省、市规定的工作岗位选择实物用车的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正常公务出行;2.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3.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4.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第六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老干部管理部门(单位)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看病就医等交通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局机关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2.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3.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及其他由局里或上级统一组织的服务活动等。第七条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包括:1.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现场审计等人员较多的集体公务出行;2.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第八条局机关干部职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本单位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市审计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机关各类用车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各更新,使用和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标准体系。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局办公室根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变化情况适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单位的车辆编制,即时核定或撤销。第三章配备更新管理第十一条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配备标准中的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第十二条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坚持“统一编制计划、统一经费预算、统一采购配备”的原则。第十四条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车辆现状、工作需要等情况,向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单位预算。第十六条新购车辆须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除涉及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公车使用实行登记管理。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除特殊需要的车辆外,机关公务用车均纳入滨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实有车辆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型号、车辆价格、排气量、车架号、发动机号、购置时间及使用年限等信息(新能源汽车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为车辆配备,更新、处置等提供依据。第十八条车辆派遣办法。用车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经用车科室分管领导及用车科室、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派车。科室使用公务用车事前需如实填写派车单,严禁编造虚假用车信息。办公室要把好派车关,视轻重缓急调度派车,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安排。用车申请批准后用车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派车单或取消用车。第十九条车辆标识化。机关公务用车,除涉特殊工作用车外,喷涂统一标识,即按续一标准(字样、颜色、位置,尺寸等)进行喷涂,实行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标识实行分类喷涂。机要通信用车(非涉密)、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公务用车标识的喷涂位置在车辆前车门两侧中间,监督电话为:0543-3169878。公务用车喷涂标识后不得擅自更改、损坏标识,在日常使用中确有老化、破损、污染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及时进行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凡是不按规定喷涂标识或者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自觉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在喷涂结束后5日内,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入档。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市机关事务局。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第二十三条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以下简称“三定”管理)。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错时加油(夏秋季期间,6月至10月,加油时间安排在18:00至次日8:30)制度。自觉接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管理定点服务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服务合作。第二十四条严肃用车纪律,认真落实车辆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封存停放。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任何事项,严禁公车私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责任,对因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五条局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所需费用在局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租用车辆要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第七章公车处置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七条车辆经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在中国滨州中介超市中选取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正规的报废机构以及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后,根据车辆状况,可采取调剂、公开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车辆处置要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置车辆。(调剂是指在市级机关内部划转使用的车辆处置方式。市级机关存在编制空缺、编制内公务用车达到更新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调剂使用车辆。)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处置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通过滨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信息变更。对调剂、拍卖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滨州市审计局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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