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滨审批字〔2021〕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2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努力打造“滨周到”营商环境服务品牌,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制定了服务指南、申请表,明确了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优化,并做好组织实施。附件:1.市级施工许可关联手续合并办理服务指南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6月28日附件1市级施工许可关联手续合并办理服务指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一、实施依据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10.《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7.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申报材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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