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6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1〕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管理行为。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体交易、在建工程交易等。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条滨州市土地二级市场由线下交易窗口和线上交易平台组成,线下交易窗口设置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线上交易业务设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恒信公司为相关业务提供配套服务。第六条滨州市土地二级市场提供以下交易服务:(一)发布交易信息;(二)提供交易服务;(三)办理交易手续;(四)提供其他服务。线下交易窗口受理交易申请、提供交易咨询和交易中介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线上交易平台由交易双方发布信息,统一审核交易信息、开展网上交易、并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第三方交易资金管理、成交结果公示等服务。第七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一)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二)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价处理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统一交易合同。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合同范本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出租、抵押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五)已依法确认为违法用地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存在违法情形的;(六)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抵押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二条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使用年期内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者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按照转移登记办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区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且最高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七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偿使用合同相关约定。第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建设用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第二十条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所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抵押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抵押双方须承诺抵押权实现后不改变原不动产用途并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第二十三条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立人民法院、财政、住建、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司法处置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处置意见依法办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司法处置,受让方需按要求补办出让手续。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第二十五条强化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第二十七条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交易主体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办理土地交易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6月26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政策解读《滨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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