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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提供方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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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济宁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场所)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交易平台(场所)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和运用等行为。第三条济宁市财政局负责济宁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不遵守信用承诺、不履行约定义务、影响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等破坏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不诚信行为。第二章交易平台(场所)失信行为第五条交易平台(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1.交易场所设置的录音、录像等设备不符合监管要求;*2.擅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重要敏感数据或用于商业用途;*3.对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4.阻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备份政府采购项目录音录像资料;5.交易平台未按要求接入政府采购监管系统;6.交易平台因程序设计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或监管工作正常开展;7.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8.强制要求《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9.强制要求《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的项目必须进场抽取评审专家。第三章诚信记录及评价第六条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或情况反映,财政部门对相关主体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第七条市财政局经调查认定交易平台(场所)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1.相关主体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主要失信事实;4.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及主要内容;5.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6.评价记录修复情况。第八条被记录有失信行为信息的交易平台(场所),自记录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评价记录修复,其中有*号条款行为的,不得实施修复。评价记录修复由交易平台(场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市财政局认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允许修复,并将理由和意见记入诚信档案。第四章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九条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失信行为信息由市财政局记录。第十条交易平台(场所)诚信评价结果运用。交易平台(场所)存在任何一条失信行为的,由市财政局约谈交易平台(场所)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其中,违反*号条款行为的,通报相关单位。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和运用等相关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诚信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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