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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微山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统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动员全县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第四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除“四害”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除“四害”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原则。第六条县爱卫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除“四害”工作实际,制定除“四害”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第七条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应加强对除“四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除“四害”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除“四害”工作的考核、评比和验收。第八条县疾控中心应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及其技术资料。第九条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和体育、宣传等部门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科学知识,提高居民卫生素质,树立爱清洁、讲文明的社会风尚。第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区公共环境、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建设施工(拆迁)工地、公共绿化地、河道、集贸市场、人防工程和住宅区的除“四害”管理,组织专人定期清扫、喷洒药物,消除“四害”孳生条件。第十一条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垃圾场(箱、桶)、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使用的有机垃圾管理,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除“四害”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第十二条食品(水产)加工、餐饮服务、粮食储存、畜禽养殖、生物制药、废品收购、集贸市场、医疗、屠宰、酿造等易招致或易孳生“四害”的行业、单位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完善,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单位、居民应做好除“四害”工作,将“四害”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之内,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有防鼠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每年开展春冬季两次灭鼠活动,重点单位进行长年灭鼠;(二)加强人畜粪便、垃圾及废弃物的治理,采取诱捕、拍打、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成蝇,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蝇活动;(三)整治蚊虫孳生场所,消灭幼虫和成蚊,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蚊活动;(四)消除蟑螂孳生、栖息条件,运用毒杀、粘捕、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第十五条在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的要求,使用统一方法、指定药物及相关器械,在统一时间内开展除“四害”活动。第十六条除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组织的统一行动外,单位和居民可以自行采取除“四害”的相应措施,也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除“四害”有关工作。第十七条拟从事除“四害”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县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备案。第十八条除“四害”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药物和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药物和器械。第十九条县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除“四害”工作监督员。其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提供除“四害”咨询服务,进行除“四害”技术指导;(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除“四害”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宣传、技术培训、监督监测和公共地段的除“四害”工作。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爱卫会对公民和组织的举报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或县爱卫会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印发【部门解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张立解读《微山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微山县除“四害”管理办法》【图文解读】关于《微山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微山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音频解读】关于《微山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微山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动漫解读】微政办发〔2021〕4号关于印发《微山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微山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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