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滨医保发〔2021〕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山东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和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现就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制定如下意见措施。一、中医药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二、放大医保定点中医院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医保定点中医院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及时将各级中医类定点医院纳入全国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和省内异地门诊慢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三、落实医保付费中医药倾斜政策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及时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合理确定定额标准,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持续深化“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增加“中医日间病房”病种范围及诊疗方式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探索设立日间诊疗中心,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费用参照门诊慢病或住院政策支付结算。四、提高二三级医院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优势,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医保报销政策,二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报销比例提高5%,引导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治疗。五、加大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支持力度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使用中医药治疗,合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90%。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完善中医相关技术规范,将适合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日间病房”管理,鼓励对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部分慢性病实行按人头付费,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中医药服务。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对以提供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药饮片为主、社会效益良好、群众认可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改革试点范围。七、支持开展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使用中医适宜技术试点鼓励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针灸、推拿等部分中医适宜技术开展服务,公开服务价格,促进合理医疗。八、推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导向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机制,优化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动态调整,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理顺比价关系,优化价格结构,激发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积极性。九、鼓励中医诊疗技术传承创新支持中医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国家医疗价格目录中确定的中医适宜技术,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十、促进中药产业发展支持本地中药企业创新发展中成药、生产优质中药饮片、研究开发中药配方颗粒。按规定将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机制,规范临床急需的中药制剂在医院联合体内调剂使用,促进医院中药制剂发展。十一、支持中医药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长护定点管理范围,促进中医药与医养结合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中医药”健康发展,创新中医药慢性病管理服务模式,推进慢病专区建设。及时落实中医类“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将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促进“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一体化发展。推广“智慧中药房”,支持中药线上线下一体化配送,实现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存储、处方流转、医保结算、调配煎煮、集中配送、质量管理一体化发展。支持中药材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中药材采购联盟发展。十二、提高中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创新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全面提升中医药机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库和知识库,将监管延伸到医药机构服务端和医师(药师),实现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审核的全过程监管,规范定点中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加快完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为目标的考评机制,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提高临床疗效,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本意见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6月17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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