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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七日公告和不再出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政策文号:滨审批字〔202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办事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优的“滨周到”服务品牌,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七日公告(一)取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七日公告。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要经过10天公示,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告并入划拨公示环节。审批部门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和立项文件当场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取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七日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立项文件当场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不再出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为通过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证件,各县(市、区)不再出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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