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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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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体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世青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青运会等。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济宁市注册并培养且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济宁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第四条对在参加世界、亚洲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一)对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等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二)对在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等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第五条对在全国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一)对在全国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二)对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第六条对在省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一)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集体项目奖励按省运会记牌计分办法2倍计算),并在评选表彰中予以倾斜。(二)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第七条对输送体育人才单位的奖励:(一)经市、县(市、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向省运动队及省以上运动队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者体育教师2000元。(二)输送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年度正式名单为准。(三)按年度计算奖金总额,对获得奖金总额前3名的输送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第八条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省运会周期计算,市体育局负责实施。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附件: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附件: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单位:元)参加名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奥运会250000150000800003000020000100001000010000世锦赛、世界杯赛10000060000300002000010000500050005000亚运会800005000020000100008000500050005000青奥会800005000020000100008000500050005000亚锦赛、亚洲杯赛50000300001000060003000200020002000全国运动会600004000020000100008000500050005000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000010000500030002000100010001000全省运动会2000010000500030002000100010001000说明:以上比赛不含分区赛、分站赛、预选赛、邀请赛等,如果分甲、乙级,不含乙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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