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开展技能提升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政策文号:滨人社字〔2021〕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2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更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促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落实力度(一)持续推进以工代训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各县(市、区)要把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政策作为扩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要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1.市级标准:严格按《关于印发〈滨州市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9〕37号)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自2019年12月4日,我市参保企业、就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外地来滨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月1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可申请6个月。2.省级标准:2021年1月至12月,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在我市首次就业(首次就业时间以在我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进行申领,申领时提供派遣协议、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证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中央、省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流程参照《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做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时停止执行该项政策。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各县(市、区)要把加大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质量年活动的首要任务,持续打造“金蓝领”培训项目品牌,进一步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及时更新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加强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广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转岗专业培训等。依托企业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和项目制培训,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支持辖区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开展培训,鼓励企业建立专职导师队伍,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以“行校合作”方式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拓展培养模式。坚持把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的重要举措,重点支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三)统筹推进行业性群体性专项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强部门协作合力,发挥行业集群优势,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和“鲁菜师傅”特色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努力打造我市“高端化工”、“高端纺织”等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发挥培训品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规模就业、高质量创业、服务当地产业发展等,以点带面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一县一项目”清单。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的应用,坚持需求引导培训,围绕化工、纺织、铝电、“鲁菜师傅”、乡村振兴等主题,广泛征集“高精尖”和“急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发特色培训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8月底前各县(市、区)至少组织1类项目制培训。(五)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负责”,深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加快实现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指导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对经过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县(市、区)要结合重点产业和新业态、新技能需要,积极开展以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加强考核命题工作,促进培训与考核的相互衔接。二、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各县(市、区)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健全专账资金管理制度,强化专账资金监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确保专账资金使用安全。(一)强化专账资金使用,提升培训质效。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聚焦目标,创新思维,进一步扩展培训内容,提升培训层次。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中列支。认真执行职业技能标准,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实操技能训练,合理延长培训时长,提升培训效果和质量。(二)强化培训资金监管,提高使用绩效。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强化培训及鉴定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监管,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切实压实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实名制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经得起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培训缺斤少两、鉴定考核把关不严的机构,实行目录清单退出制度,维护良性健康职业技能培训环境。强化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强化问效机制,切实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促进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三)强化市级专账支撑,激发培训活力。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做好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建立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和奖补机制。结合各县(市、区)专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专账资金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专账资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县区倾斜,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落地。各县(市、区)要强化就业导向,紧密结合需求变化,加强部门合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多元性和针对性。强化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落实,结合月度跟踪,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培训后跟踪服务。紧跟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精准性,强化政策专业专项解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资源优势,将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估重要内容。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四)强化资金直补企业。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发挥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自主开展培训。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三、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质效(一)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动态化管理,结合当地特色产业、经济发展需要和新兴职业需求,及时补充更新工种目录和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时长。鼓励支持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目录备案和退出机制。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二)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便利快申领机制。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拨付流程,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要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三)健全经办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对培训服务进行跟踪问效,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积极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积极探索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外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结果评价、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要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提高职业培训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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