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滨司〔2021〕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质量和可操作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拟订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过程中,有关部门积极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征求的意见质量不高,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不能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在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时,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过程,是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能够确保政府决策的公正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质量。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立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内容:1.明确征求意见责任主体。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规章、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起草、文件实施后评估和清理阶段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工作。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重大决策起草前和决策后评估阶段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工作。2.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在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时,起草单位(承办部门)要科学评估拟出台文件和决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3.注重拓宽听取意见渠道。起草单位(承办部门)要拓宽听取意见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等,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且争议较大的事项,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要重点提示具体举措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并记录在案。通过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起草单位(承办部门)要根据关系企业切身利益问题科学设计问卷和调查提纲。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可以自己组织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4、注重收集企业诉求信息。起草单位(承办部门)要充分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载体,全面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诉求。在拟订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征集重大决策项目时,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制度建设项目。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立法联系点等制度。加大对有关制度建设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力度,增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5.完善前评估听取意见机制。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且争议较大的事项,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拟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评估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全面评估制度建设对企业、相关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程度,出具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载入相关制度起草说明,并将其作为制发依据。起草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6.健全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承办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形成意见台账。要充分考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利益诉求及对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并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电话反馈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反馈。7.发挥合法性审查把关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情况。未按要求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形成意见台账并适当反馈的,或虽向企业征求意见,但流于形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向相关企业充分说明具体举措及可能产生影响的,退回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加强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8.严格文件解读和公开。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单位(承办部门)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采取图片或动漫解读、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9.完善决策后评估听取企业意见机制。涉企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或重大决策执行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起草单位(承办部门)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应当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重要依据。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抓好督促落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做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起草中涉企政策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政策解读、政策跟踪执行和评估情况。(三)加大宣传力度。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本单位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附件:1、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台账2、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涉企内容提示表3、意见反馈回执附件1附件2附件3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在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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