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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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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建〔202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取范围凡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可以提取产权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提取金额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三、申请材料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需具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为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上述资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1.不动产权证书;2.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3.身份证;4.I类借记银行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的身份证及I类借记银行卡。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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