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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受托银行对自主缴存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代收代扣。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第二章账户设立、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管理部填写《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并签署《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一)本人身份证原件;(二)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七条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公积金的一般应以滨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月缴存基数。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按汇缴年度进行调整。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调低月缴存额,不得停缴和欠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4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后,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十五日之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的要求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用于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应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如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卡片丢失等原因借记卡发卡银行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次月起由新确定的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代扣应缴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封存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重新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履行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办理账户封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应符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政策解读|领导解读李如山主任解读《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视频解读《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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