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滨交办字〔202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业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班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关于行政处罚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系统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实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数据等途径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交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并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二)关于行政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不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局队合一”模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对日常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当场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三)关于行政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双随机”抽查,发起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口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等重点事项实施重点监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公路执法检查、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执法检查、水路运输水面执法检查、工程质量执法检查,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等工作。负有路政巡查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路政巡查的相关工作。二、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或者收到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推送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其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信用评价和进行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三、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同监管新格局,巩固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推动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效衔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交通运输系统上下级监管业务联系,建立跨区域统筹协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调用下级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指定承办机构等方式强化上下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并固定相关证据;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移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作为其加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内容;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提供审批资料或者进行技术鉴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出具相关资料。除当地机构编制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事业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滨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4月19日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吕明涛解读《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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