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滨科字〔202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鲁财工〔2020〕9号)《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20〕17号)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鲁科字〔2021〕19号)要求,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2021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一、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一)申请主体和条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企业须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3.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二)备案流程1.推荐贷款县(市、区)科技部门填写《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拟申贷企业推荐表》(附件1),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市科技局向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对申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2.备案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贷款银行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附件2)、《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附件3)、《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4)及贷款合同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简介、担保合同复印件。3.备案复核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备案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一)补偿对象和条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2.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3个月。3.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4.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级、市级或县(市、区)政府部门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二)补偿标准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15%的风险补偿;县(市、区)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20%的风险补偿。剩余30%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三)补偿流程1.补偿申请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附件5);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科技局转送相关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查,确认损失和市级、县(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附件6),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级、市级、县(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报送省科技厅。2.补偿复核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付至贷款银行。市科技局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至贷款银行。各县(市、区)根据省、市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县(市、区)级风险补偿。(四)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附件7),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销公告并报送省财政厅。三、其他事项(一)2020年12月30日及以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风险补偿按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截至2020年12月29日,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仍按《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科字〔2019〕15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指南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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