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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机构,市直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以下简称“两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互联网+医疗”、医养结合等新的医疗服务业态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问题。“两定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重要实践。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对促进医药机构发展、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和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定办法”的新要求上来,推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二、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两定办法”标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把握“两定办法”实质内涵,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国家关于两定机构管理的新规定,依据“两定办法”认真梳理现行政策规定,及时统一到“两定办法”规定和新要求上来。进一步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加强统一管理,共同履职尽责。(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上,严格把握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材料、办理时限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不得擅自抬高准入门槛。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1、申请定点药店、门诊、卫生室以及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评估确定,报市级备案审核后签订协议、进行医保信息网络建设;申请定点医院及门诊慢病、谈判药品(特药)、长期护理保险、恶性肿瘤筛查等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受理、初审后报市级评估确认(市级可委托县级评估或会同县级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确认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2、加强协商谈判,组织新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认真学习、讨论“两定办法”和协议文本,切实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务求充分协商一致,共同遵守,树立协议权威。3、启用“滨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确认、协议签署、动态管理网上服务,提高协议管理信息化水平。4、定点医药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医药机构标识,在各服务区域张贴医保服务项目和范围标识。各类定点药店、门诊专设并明确标识医保用药区域。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标识统一为:滨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或门诊)、滨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滨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卫生室。现医保服务项目统一为住院、门诊慢特病、职工个人账户刷卡、职工(居民)普通门诊、居民“两病”门诊、职工长护保险院护(专护)、恶性肿瘤筛查、“三定”谈判药品、大病保险特药等。医保服务范围为:全市、全省、全国或其它。5、定点医药机构务必搞好相关信息化应用,按标准及时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和联网结算。对现有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网络建设进行调查登记,对信息网络建设不达标的进行统一整改。6、统一组织现有定点医药机构依据“两定办法”规定的定点条件、材料、评估内容对相关事项进行集中梳理、排查,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和完善。7、搞好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整理,合并重复信息,注销垃圾信息,补充缺失信息,形成信息规范、编码唯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市医保中心定期发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名录。(二)在定点医药机构运行管理上,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等手段搞好“事前、事中”控制,将违规责任落实到科室和医护人员。定点医药机构要落实医保基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机构、相关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优化就医结算服务流程,并报医保部门审核备案。明确标识医保管理服务机构职责,在门诊及就医、结算大厅实行“前台服务”。(三)在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上,按协议管理范围履行协议管理职责,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遵守协议条款,完善全市统一结算机制。1、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2、搞好政策宣传和转诊服务,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3、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全市统一组织实施,按上级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4、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外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四)在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上,搞好变更登记、协议续签,完善退出机制。1、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和医保服务项目、范围变更,县级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市级备案。2、协议的签订(续签)全市统一安排,协议文本按上级模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保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协议管理范围,可授权县(市、区)签订医保协议。对绩效考核好和协议管理达标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全市统一考核确认后可签订固定医保协议。根据具体需要经市里审核同意后可及时签订补充协议。3、在对医保违规的查处上,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两定办法”为依据,落实协议条款,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掌握中止、解除协议的条件标准。要将违规责任落实到科室和医护人员,注重教育、整改,实行源头治理。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五)在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上,医保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双重监督,强化对定点申请、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和解除的全过程监督,督促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履行协议义务。三、切实抓好“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立足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近年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切实把“两定办法”关于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协议管理、协议考核等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在6月底前集中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深吃透“两定办法”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定点医药机构专题培训,将“两定办法”的相关内容印发、传达到每一个科室和医护人员,并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窗口、场所广泛张贴。在贯彻执行“两定办法”过程中,要注重推广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形成社会重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良好氛围。市局将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配套管理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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