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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严格市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市委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三、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市政府部门,中央、省驻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队等负责同志和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列席。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级干部,下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四、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第二章会议议题五、市政府常务会议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重要书目作为“第一议题”,学思践悟,细照笃行。六、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内容如下:(一)传达贯彻类: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制定法规类:2.讨论市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3.讨论通过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三)“三重一大”决策类:4.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财政预决算等。5.研究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6.研究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项;7.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8.研究审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9.研究决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10.审议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滨州市荣誉市民、建立友好市(州)等事项;11.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12.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其主管部门提出。凡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材料和程序。凡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从内容和程序把关同意后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其中地方性法规、规章类议题,由起草部门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把关后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八、议题材料须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并满足以下要求:(一)申报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般由议题说明、汇报稿和相关材料组成。(二)议题说明要简要列明议题题目、汇报人、议题背景、议题类别、需研究事项、运转情况、分管领导意见和工作目的等内容。(三)汇报稿一般应包括上会的必要性(制定的背景)、起草和审查过程、起草依据和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实施建议这四个要素。字数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稿不超过2000字。(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议题审批表、会签说明及会签复印件、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会签说明应包括议题会签过程、意见采纳情况,加盖部门、单位公章,逐条列出各部门、单位所提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席单位应为议题涉及的主要单位。九、建立议题质量责任制。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议题质量负直接责任,须对议题认真研究把关。十、议题申报材料未及时报送的,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会前3个工作日内不安排上会议题。十一、提请研究审议的议题应充分酝酿,按下列规范程序准备:(一)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三)开展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作出评估。(四)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做出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负责同志协调。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市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五)合法合规性审查。会议议题材料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六)分管领导把关审核。第三章审签程序十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材料,在完成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后,于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同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提醒副市长尽早带领议题汇报单位向市长当面汇报,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及时将汇报情况(是否商定同意上会、是否还需修订完善、上会前是否有新的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汇总会签、合法性审查、专题研究、向市长汇报沟通等情况,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阅。分管副市长主要就议题内容、初步意见、有关程序等向市长汇报沟通,并征求市长意见,商定是否上会。不汇报不商定不提交会议研究。对于传达贯彻类必须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落实意见;对于制定法规类由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和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当面向市长汇报;对于“三重一大”决策类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面汇报。根据会商情况由市长确定议题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十三、经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商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特别是制定法规类和“三重一大”决策类的事项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委汇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向市委汇报应同时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一)当面汇报程序。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主要领导当面汇报。(二)文件运转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汇总议题材料(包括议题题目、相关说明、议题内容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书面材料报市委秘书长,呈市委主要领导审阅。十四、在以上第十二项、十三项程序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建议,提前2个工作日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每次会议研究议题原则上不超过6个。十五、议题材料由提报部门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阅。对定稿后仍需大篇幅改动或增减会议材料的,不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十六、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议题材料电子化。第四章会议召开十七、市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2天发会议预备通知,提前1天发正式通知,及时汇总报名情况,提前将与会人员情况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十八、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汇报结束后分管副市长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列席部门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其他与会市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五章会议纪律二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会议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二十一、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二十二、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录音、录像设备带入会场;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第六章宣传报道二十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审定新闻通稿,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后,由《滨州日报》和滨州电视台负责统一报道。二十四、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第七章会议落实二十五、会议召开当日,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内容下发督办通知单,明确办理时限、落实要求,进入督办程序。二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二十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调度落实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每次常务会议形成1期落实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在下次常务会议上作为最后一个议题进行专题汇报。每半年形成1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二十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需要修改的,由主办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不需要修改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委办公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二十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司法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章附则三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月23日印发的《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滨政发〔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三十一、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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