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转发鲁粮发〔2021〕3号文件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政策文号:滨粮发〔202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滨粮集团: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粮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一、要高度重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按照省通知要求,强化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二、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实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食用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三、各储备粮承储库点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7月初、12月初由各县(市、区)、滨粮集团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联系人:仓储与科技科张丽群;电话:0543-3326016;邮箱:chubeike777@163.com。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3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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