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政策文号:滨金监字〔202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级人才建设资金预算)。为加强市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省、市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享受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和“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或其长期所在滨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进行补偿,剩余30%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县(市、区)产生的纳入市级以上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奖励资金由省、市人才按管理层次分别承担。第七条针对同一省级、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多个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分别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5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第八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第九条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第十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报送业务情况包括:备案表、贷款合同、到账证明、企业或个人购销合同、人才称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第十二条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50天内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查,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发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第十四条申请市级以上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认定并已按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拨付资金。第十六条申请市级以上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和合作银行出具的申请报告(二)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三)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五)贷款合同(复印件)(六)贷款到账证明(复印件)(七)“人才贷”备案表(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省级、市级财政。第十九条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市、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市级奖励资金。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县(市、区)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滨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附件:1.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2.滨州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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