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政策文号:济建房字〔2021〕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经开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继续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的决策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再次修订完善《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鲁建住字[2021]4号)。按照省厅四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重新修订了《济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尽快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附件:济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财政局济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3月25日附件:济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一、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我市和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1.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含县市区)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2.城市危房。是指在城市(含县市区)建成区内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3.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全国重点镇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名单执行。二、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7项(含7项)以上认定标准,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一)城镇棚户区认定必须符合的5项标准1.住宅改造区域在经批准实施的市、县(市、区)、全国重点镇开发边界内。2.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3.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不低于40%。4.房龄(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5.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二)除满足必须符合的5项标准外,还须在下列标准中满足2项以上(含2项)1.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2.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房屋。3.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4.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5.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三、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1.经批准实施的市和县(市、区)城市规划、全国重点镇规划。2.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3.能证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4.危房鉴定报告。5.消防安全评估报告。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四、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程序(一)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1.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资料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主管部门)。2.项目核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标准等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3.项目立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立项手续后,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认定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和计划规模提出初步意见,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开展本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当地棚改项目和计划。棚改计划规模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时上报本县(市、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计划规模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县(市、区)应当对本地区棚改任务计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实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等负责。2.市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计划和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进行联合核查后,提出全市年度棚改计划规模。全市棚改计划规模、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我市棚改计划规模,并上报省相关部门。待省下达棚改计划后,公布实施。五、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名称以“**县(市、区)+改造区域或安置住房建设区域+棚改项目”统一规范,棚改项目性质为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2.申报材料目录。3.县(市、区)年度棚改计划汇总表及项目明细表,加盖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公章。4.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依据5.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单独立项,每个项目均要单独形成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送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审。六、严禁将下列情况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1.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2.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3.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4.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5.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6.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7.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8.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七、相关要求1.各县(市、区)要确保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因虚报、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承担相关责任。2.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备案。3.省住建、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公布全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4.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借用棚改名义实施。5.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按照相关部委文件执行。6.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7.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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