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出资人主要权益的、需经市国资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一级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二)一级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三)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市内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市内单项投资项目)、市外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四)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五)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10%或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转让行为;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七)企业重点项目:1、企业承担的市政府重点项目或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类招标事项,包括投标人资格、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2、企业重点项目的正式合同(草案)。3、企业重点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变更,导致工程结构、外形、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总预算超过5%的事项。4、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跟踪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审计总监、财务总监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要事项。5、市国资委组建的重点项目专班定期巡检发现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大问题。(八)企业对外捐赠、提供担保、借款或资产抵押。(九)一级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十)企业年度用工和人才引进计划,以及实施前具体的工作方案。(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国资委党委会决策议事范围,按照《滨州市国资委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七条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中,企业市内20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市外投资项目。(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中,企业因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导致失去控制权的事项。(三)按现行规定,需由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一级企业党组织形成具体意见后,以“请示”件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一事一报。第九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的请示。(二)企业党组织研究意见。(三)有关草案、方案、商业合同文本、标书等。(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材料。第十条委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相关科室做好配合。第十一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委主办科室应首先进行材料审核,需要修改完善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市国资委应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决策。第十二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委分管领导、主办科室和有关企业一般应当就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政策依据等内容开展详细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工程招标、项目设计、施工调整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研究论证,论证前相关人员、机构要签署保密协议。第十四条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后,主办科室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建议方案。第十五条市国资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由主办科室进行汇报。若有需要,企业可列席会议。第十六条重大事项主办科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的正确实施。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时的依据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做出后又出现新情况,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重新上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企业在重大事项上报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企业瞒报、不报送重大事项的。(二)未经企业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的。(四)未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的。(五)其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工程项目投标人、商业合作方、社会中介机构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市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列入市国资委及企业“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一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滨国资﹝2020﹞32号)即行废止。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国资委主任王天祥解读《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关于《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解读关于《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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