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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济宁市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深刻吸取各地焊割动火作业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焊接与热切割等动火作业行为,提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各类焊割动火作业安全,结合济宁市焊割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等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作业活动。二、安全管理规定(一)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十个必须”1.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2.必须使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队伍和人员,把外包的作业队伍同步纳入企业统一管理;3.必须对实施焊接与热切割的作业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4.必须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相关介质进行安全评估、清理和确认;5.必须制定作业技术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经严格审查通过;6.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书面交底;7.必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票(证)制度;8.必须配置与作业现场、介质相匹配的2件以上同类型灭火器材;9.必须设置作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监护人;10.必须实行旁站式监护,严禁监护人擅离现场。(二)动火作业申请人“五个确保”1.确保动火作业申请及时有效;2.确保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确保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确保制订作业风险削减措施;5.确保制订应急处置方案。(三)动火作业批准人“五个审查”1.审查安全交底情况是否属实;2.审查风险削减措施是否科学;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真实;4.审查动火作业票(证)是否有效;5.审查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合理。(四)现场管理及监护人员“八个到位”1.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到位;2.现场风险管控措施到位;3.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监督到位;4.现场配置防火灭火设备到位;5.果断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到位;6.残留火种具体清除到位;7.佩戴安全标示标志到位;8.应急处置到位。(五)作业人员及作业活动“十个不准”1.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作业;2.未对作业设备和工器具安全确认,不准作业;3.未正确穿戴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4.未配备足够的相应灭火设备,不准作业;5.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准作业;6.不熟知作业风险及应急预案,不准作业;7.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作业;8.作业区周围易燃易爆物质未消除干净,不准作业;9.未对盛装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容器进行彻底清洗置换检测,不准作业;10.未办理动火作业手续,不准作业。三、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职责要求,加强对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采取张贴画、公益广告、动漫等方式做好宣传普及。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名词解释附件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四、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五、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六、动火作业申请人是指动火所在车间负责人,根据动火需要提出动火申请。七、动火作业批准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八、动火作业人员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作业人员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作业人员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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