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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标准 (试行)》等评价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5日 政策文号:滨教〔202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以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幼儿园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促进教育公平和高质量发展,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幼儿园办园的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任务和特点,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形成本地特色。(二)导向性原则。引领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儿童观与教育观,坚持幼儿为本、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办出特色。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保育教育规律,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促进幼儿园高品质发展。(三)客观性原则。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信息获取途径多样,自评为主、他评为辅。评价过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评价信息准确可靠,评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明确具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注重评价主体的现场观察、事实甄别、价值论证、过程诊断以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倡导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评价结果简明直观、客观有效、互通互联。三、基本内容四、标准使用(一)本标准是对全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的基本标准。本标准旨在引导幼儿园依法治园、特色办园、科学办园,通过自评他评、剖析原因、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二)鉴于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本标准为试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幼儿园应在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出实施细则。(三)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依据本标准对所属幼儿园每学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各幼儿园依据本标准每学期开展一次自评。五、结果运用滨州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工作以自评为主、他评为辅。自评时,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制定评价细则和量表工具;他评时,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评价细则和量表工具,可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并将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结果向滨州市教育局报备。评价结果可作为幼儿园评级奖励、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等的重要参考。六、附则(一)本评价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2.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二)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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